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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量包装秤技术规范的一些理解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1-28 11:38:09点击次数:3229次

0 引 言
定量包装秤广泛应用于食品、粮食、饲料、塑胶等包装行业,包装产品质量的准确与否事关企业信誉和百姓实际利益,因此定量包装秤的检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日常检定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结合相关技术规范,现将一些定量包装秤检定技术的理解总结如下。
1 关于准确度等级的理解
定量包装秤的检定依据是JJG 564—2002枟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枠国家检定规程,该规程的主要引用文献是OIML R61 国际建议枟Automatic gravimetric filling instruments枠1996 版。 参考原版国际建议,需要引起检定人员注意的是,JJG 564—2002 给出了 X(1) 级装料衡器在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的每次装料与装料平均值的最大允许偏差 mpd( 即规程表 1 ), 另外还分别给出了 X ( 0.1 ) 级、X(0.2) 级、X(0.5) 级、X(1) 级、X(2) 级装料衡器的允许误差限(即规程表 2、表3、表4、表5 和表6),后五个表的数据,都是根据规程表1的数据计算而来。
实际工作中会发现,在数据处理时,按规程表 1 计算的结果,会跟后面的表计算出来的数据有差异。 例如检测一台预设包装值 MP   =25kg 的定量包装秤,测得预设值误差 se =8g,[ se /mpse( 1) ] =0.128,参照规程表1 计算该秤准确度等级应定为X(0.2) 级;然而参照规程表 4,该检测结果 mpse =0.128 <0.13, 应该判该秤为 X(0.5) 级。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 依照规程 5.4 的注释:当规程表 2 ~表 6 中给出值与表 1 中的规定值有差异,仲裁时以表 1 的规定值为准。 因此,检定人员检完秤,进行数据处理出现差异时,应以规程表 1 的技术要求为准。 查阅了原版的OIML R61,发现该国际建议里只有表 1,其他几个表是我国在制定规程时加进去的,初衷是为了让检定人员使用起来更加方便。  但是, 既然规程5.2.2 明确规定:装料衡器应该有一个规定的准确度等级X( x),对于每次装料与装料平均值的最大允许偏差应等于表 1 中规定的范围,乘以等级指定因子( x);同时规程 5.3 又对最大预设值误差 mpse 做出了规定,检定人员只要参照 X(1) 级进行数据处理就可以,不需要给出每个等级的允许误差限, 从而避免检定人员的困惑,同时增强检定规程的严谨性。
2 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要求的理解
根据枟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枠的要求,对以重量、容量标注的净含量( 装料质量) 处于5g ~25kg 的定量包装商品,在装料衡器进行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时,除了满足本规程的其他有关要求外,还应使单件包装商品的实际净含 量与标注净含量的偏差不得超过规程表 7 的规定, 并且每批包装商品的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等于零。 规程表 7 给出了以重量、容量标注的包装商品的负偏差。 实际工作中会发现,有些情况下, 明明检定合格的秤怎么包装出来的产品不符合规程表 7 的规定呢? 例如,检定一台用于包装大米的预设值 MP = 20kg 的定量包装秤,数据如表1所示。

定量包装秤检定数据表

这台秤按照 JJG 564—2002 规程检定结果为合格,符合 X(0.5) 级要求,但包装的产品是用于零售的袋装大米,属于“ 定量包装商品”,因此还需要考虑枟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枠的要求,判断其是否满足净含量的要求。 用这台秤包出的产品平均偏差小于零,显然不符合枟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枠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那么企业要有疑问了,为什么法定计量机构检测合格的秤包装出来的产品却不符合国家法规? 按照对规程的理解,这台秤应该判为不合格。 但是, 如果包装的不是“ 定量包装商品”,就可以不用考虑规程表 7 的要求。 根据经验,遇到上述情况也有办法解决, 只要把装料预设值 Mp 设置的比要求的净含量稍大一些,根据物料反复试验,直到这一数值达到较为理想的大小为宜,从而保证包装的产品实际净含量平均偏差大于或等于零,达到符合枟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枠的要求。
3两个国际建议的主要区别
OIML R61 2004 版由 OIMLTC9 /SC2 自动衡器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于 2003 年由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最终审定出版并于 2004 年提交国际法制计量大会正式批准,与 OIML  R61 1996 版的最大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
3.1最大允许偏差的变化
OIML R61 1996 版规定每次装料量与所有装料量平均值的最大允许偏差 mpd 应等于表2规定的范围,乘以等级指定因子( x )。 而 OIML  R61 2004版使用中检验的允许偏差指标和 1996 版是一致的, 但在首次检定中允许偏差就不一样了,2004 版的要求略松于 1996 版的。 由于最大允许预设值误差mpse、影响因子试验的最大允许误差 mpe、显著增差等都与使用中检验允许偏差有关,因而 2004 版和1996 版中以上误差范围是相同的。

包装秤每次装料最大允许偏差表

3.2装料次数的变化
引用OIML R61 1996 版的 JJG 564—2002 国家检定规程 8.2.1.5 条明确规定了不同装料预设值的装料次数,实际检定中会发现, 按要求的装料次数工作量比较大,检定效率低下, 在一些场合甚至无法实现。 这一情况在OIML R61 2004 版里已经得到了改观,见表 3。 但鉴于我国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还是 JJG 564—2002,它的依据还是 OIML R61 1996版的,所以目前只能按照 JJG 564—2002 规定的装料次数进行检定。 可以预见的是, 以后 JJG 564— 2002 规程重新修订时,应该会采用新版国际建议要求的装料次数。

包装秤单次试验装料次数表

4结束语
结合实践,通过对定量包装秤技术规范的重新学习,加深了对重力式装料衡器的理解, 解决了对定量包装秤的一些技术困惑,以便今后用更专业的技术为企业开展检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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